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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主要靠电话监听录音来定案的,一般不核准死刑!

来源:前刑事法官为你辩护网 | 作者:孙金山 | 时间:2020/11/2

有些非“人赃俱获”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仅凭常规卷宗的证据明显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但最终为何法院还是认定被告人构成毒品犯罪并判处其重刑甚至死刑呢?笔者孙金山律师认为,这种情况多是因为法庭依靠“密卷”中的“技侦证据”比如“电话监听录音”来定案的。对于主要依靠“电话监听录音”认定的案件,出于种种原因,即使毒品数量特别巨大,法院一般也不会判处被告人极刑,有的即使在一审阶段甚至二审阶段都是死刑,但在最高法复核审阶段又改判了死缓。这种情况,为何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呢?因为这种“技侦证据”很多都不会在法庭质证,不在法庭上质证的原因,首先是《刑诉法》给“技侦证据”可以不当庭质证开了“口子”,这是大家比较熟悉的一个原因;另外一个原因,大家可能没有考虑到,这种“电话监听的录音”多是侦查人员长期经营获取的。对于那些毒品再犯、累犯,刑满释放后,侦查人员可能一直对其进行长期的监控,比如长期对其电话进行监听、录音,但在发现具体犯罪行为之前,又不能刑事立案,这就极易造成监听在前、立案在后,而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技侦措施必须在刑事立案后方可采取,且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否则,获取的“监听录音”等技侦证据就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要件,是不能“明着”使用的。此时,如果当庭播放该“监听录音”,一旦辩护律师提出“不具证据合法性要件”,法庭将很难收场。支持辩护人观点吧,常规证据不足,难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不支持辩护人观点吧,那么使用的就是“不具合法性”的证据,明显不妥!此时,一些比较谨慎的合议庭,就会以《刑诉法》开的那个“口子”,以本案技侦证据不宜当庭播放质证为由,选择庭外“核实”。这种情况,虽然是“监听录音”增强了审判人员的内心确认,但判决书是不会体现这个“技侦证据”的,最终就是一个“折中”的处理结果,认定有罪,但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即使毒品数量巨大,也只是判个死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