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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刑事案件律师:冒充警察采用搜身、戴手铐等手段取得被害人财物的应定性为抢劫还是招摇撞骗?
来源:前刑事法官为你辩护网 | 作者:孙金山 | 时间:2020/6/26
被告人陈某,男,1980年10月出生。2012年6月8日被刑拘。
被告人杨某,男,1973年8月出生。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5月6日刑满释放。应涉嫌抢劫罪,于2012年6月8日被刑拘。
被告人刘某,男,1973年3月出生。2012年6月8日被刑拘。
长春市某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杨某、刘某犯抢劫罪,向长春市某区法院提起公诉。
某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某、杨某、刘某纠集在一起,预谋冒充警察找被害人赵某以抓贩毒人员为由“整钱”,陈某提出事后分给杨某、刘某好处。当晚19时许,陈某驾车与杨某、刘某前往赵某家途中,三人进行了分工。陈某将车开到赵某家楼下等候,赵某下楼准备开车时,陈某向赵某表明其是禁毒支队警察,杨某、刘某将赵某夹在中间带到赵某车上,陈某给赵某戴上手铐,要求赵某把贩毒人员“小某”调出来,当赵某对调出“小某”表示犹豫时,刘某打了赵某头部两下。而后,陈某让杨某、刘某搜赵某身,将赵某手机、钱夹搜出后放在车的副驾驶座位上。陈某让杨某假装给“小某”手机定位,要求赵某交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否则以将其带回禁毒支队接受审查相要挟。赵某表示其钱夹内只有人民币2300元,可到其姐姐开的洗浴中心借钱。陈某让杨某下车回去取三人来时开的车,赵某驾车载陈某、刘某去赵某姐姐开的洗浴中心借钱途中,陈某趁赵某不备将其钱夹内的人民币2300元拿走。赵某开车到其姐姐开的洗浴店后,刘某跟赵某上楼取了人民币5000元。赵某下楼倒车时,陈某假装下车打电话趁机逃走。刘某让赵某将车开往某某路方向,并拦截一辆出租车准备逃走,赵某预感事情不对,查看钱夹时发现钱夹内的人民币2300元不见了,并下车追赶刘某,刘某乘坐出租车逃走。当晚23时许,赵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某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杨某、刘某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某提出自己行为是敲诈勒索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杨某、刘某关于自己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行为系敲诈勒索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长春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长春市中级法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杨某、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事先预谋,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抓吸毒人员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社会公共秩序,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从重处罚。上诉人杨某具有累犯情节,应从重处罚。原判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上诉人犯抢劫罪,属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据此,判决如下:
1、撤销一审判处;
2、上诉人陈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3、上诉人杨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4、上诉人刘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笔者孙金山律师认为,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
从《抢劫、抢夺意见》规定来看,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而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三被告人在控制被害人后,对被害人实施了戴手铐、搜身甚至轻微殴打等行为,但都是以警察的面目出现的,目的也不是针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而是为了使被害人相信三人具有警察身份,以便使被害人顺利交出财物。后三被告人提出让被害人缴纳1万元保证金,否则将其带回公安机关审查,还假装给其他贩毒人员的手机定位,此时通过三被告人的行为,被害人已相信三人的人民警察身份,故同意在自己所带钱款不足的情况下,去其姐姐处借款缴纳。三被告人所实施的轻微暴力行为不是获取财物的主要方式,只是强化其警察身份而有意为之,其客观行为完全符合招摇撞骗罪的客观要件。
【从被害人的心理活动进行分析:当三被告人表明禁毒警察身份,给被害人戴上手铐并假装用电话为其他涉毒人员定位时,被害人误以为三被告人是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在这种心理状态支配下,任由刘某和杨某搜身检查并交出随身携带的财物,此时其财物已置于三被告人的控制之下,而三人占有财物主要是因为被害人认为其三人是警察,从而不敢反抗,这种心理不是来自被告人的暴力威胁,而是因为对被告人假身份的信任。后当被害人觉察到事情有诈、三人非警察身份时随即追赶被告人刘某,这说明被害人并不是摄于三被告人的暴力或胁迫而不敢反抗,而是误以为三人是执行公务的警察而不敢反抗,明显是被骗而交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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