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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于刑事辩护的律师是否需要研究其他业务领域的问题?
来源:前刑事法官为你辩护网 | 作者:孙金山 | 时间:2020/11/6
专注于刑事辩护的律师是否需要研究其他业务领域的问题?
孙金山律师认为,这个是必须的,起码要了解其他业务领域的重要法规,要有一定的灵敏度。
比如,孙律师办理的青海的一个合同诈骗案,这个案子一审公诉人、二审检察员都认为我的当事人存在“重复抵押”的问题。其实,如果熟悉《担保法》,就不会认为存在“重复抵押”。具体是这样的,当事人向第一个债权人借款时,用自己旗下公司及个人全部资产作了一次担保,后来向第二个债权人借款时,又用以上资产作了一次担保。这在形式上确实是“重复抵押”了,但在实质上呢?要看其第二次抵押时,抵押财产的价值是否能覆盖两次借款的总额,如果能覆盖,《担保法》是有明确规定的,不算“重复抵押”。
还有一个案子,在一本书中发现的,需要熟悉民事领域有关商品房买卖方面的知识。那是一个拆迁安置的案子,简单说就是,开发商的老总将本应安置给拆迁户的房子又卖给了其他购房者,而且很多房子最终都给购房者办了产证并交付给购房者使用,这样一来,拆迁户肯定不愿意了,就一起去堵开发商老总的门,搞了几次没能解决,老总也就避而不见了。拆迁户一气之下纷纷报警控告老总诈骗,公安局最终以合同诈骗罪立案将老总抓获。这个案件,如果熟悉《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就知道其中一条有明确规定,拆迁户的利益是能得到保障的,此时拆迁户的债权能起到与物权同等的效力,能对抗以后的善意买受人。辩护律师以该规定,最终做通了拆迁户、合议庭的工作,使拆迁户转而通过民事起诉程序来实现物权。另外,由于后来的购房者,大多与开发商老总相识,大多同意开发商分期还款或用其他房产替换,法院最终宣告老总无罪。
这两个案子,都是刑民交叉,如不熟悉相关的民事法规,很难说服合议庭法官采纳辩方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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